關于CET考試成績證明和成績核查申請的規(guī)定

【特別提示】 為使考生能夠及時收到回函,除提交所規(guī)定的書面申請材料外,請務必同時附寄回函信封。注意事項如下:
1. 回函信封必須填妥回函通訊地址、收件人姓名、郵政編碼及個人的聯(lián)系方式。
2. 回函信封并貼好郵票(根據(jù)現(xiàn)行的不超重的郵資標準:上海市內(nèi)為3.80;上海市外為4.20元)。
注: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一律不予辦理!

關于申請CET考試成績證明的規(guī)定

1.成績單遺失不予補發(fā)原件。但如需要可以申請補發(fā)CET考試成績證明,且僅限2005年(含)以后的考試成績。不再對2005年以前的考試成績提供任何證明材料。

2.【申請】: 提供 1)學籍所在院校教務處出具的證明(說明參加考試時間、考試級別、準考證號、成績并加蓋公章)的原件;2)身份證復印件。

3.【受理時間】:3月15日至6月15日;9月15日至12月15日。其他時間不予辦理。

4.【申請方式】:以掛號信將條款{2}規(guī)定的申請材料郵寄至大學英語四、六級考試委員會辦公室。同時附寄【特別提示】所要求的貼足郵資的回函掛號件信封。

【通訊地址】:
全國大學英語四、六級考試委員會辦公室
上海郵政信箱30-14
上海市 華山路1954號,200030
電話:021-52583311轉0分機
傳真:021-62932756

全國大學英語四、六級考試委員會 ?